陈堂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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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提要】在新媒体环境下,隐私认知存在模糊化倾向,凡“私”皆隐既不现实,也不可取。本文主张,对个人电子信息的立法保护应强调将追究责任由“泄露个人信息”环节后移至“非法使用个人信息”环节。隐私保护固然要尊重和考虑当事人“隐”的主观意愿,但“隐”的社会合理性同样需要考量。对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个人事项予以披露,属于“可接受的质疑”,应该成为抗阻个人隐私保护的合理事由。
【关键词】新媒体环境隐私权理性限制人格尊严价值协调
注:原文载于《新闻记者》2013年第8期。